资格延续及变更
第十条 《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》有效期为5年。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,持证人员应当在《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质证书》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,向所在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延续申请,申请程序、时间与初次申请资格时相同,并提供下列材料: (一)本人填写的延续申请表1份; (二)近五年来,从事通信建设工作业绩及证明: 管理过1项投资额在 100万以上(含)、或2项投资额在50万以上(含)、或4项投资额在30万以上(含)的通信建设工程、或年累计完成合同额在30万以上(含)的通信建设工程; 提供以上业绩证明;(验收证书及能证明该工程概况、投资规模的材料、及能证明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的材料) (三)《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》原件。 (四)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。 (五)如有技术职称晋升,须提供现任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。 第十三条 凡遗失者,需经本单位证明批准后,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。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后,需办理证书变更手续。变更程序为: (一) 填写变更申请表,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提供证明; (二) 将变更申请表报到通信管理局; (三) 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,在《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》上做单位变更。通信管理局变更完成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。 (四) 变更完成后汇总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(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)备案。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取消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并收回证书或5年内不再受理其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申请的处理。 表格下载: 1、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延续汇总表 2、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3、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